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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港、澳定居签注指南
2007-4-6 10:21:24    阅读次数:2811
    办理时限:三个月

    申办对象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不动产或动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申办手续:

    1、申请人与港、澳居民结婚登记后即可先到临安市出入境管理科预约打分排队。

    2、结婚五年后需本人亲自到受理窗口办理,并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交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证件照片2张(相片背景为白色,大小为48*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4、提交字迹端正、内容完整的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5、提交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6、提交与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原未婚证明(香港、澳门婚姻登记处的婚姻条例及律师声明);

   (2)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

   (3)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投靠港澳子女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 

    (5)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7、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收费标准及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咨询电话:0571-6375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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