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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户籍事项办理须知
2007-4-2 1:48:15    阅读次数:4604
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公民因婚嫁等原因,需在本辖区或本市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人户一致、正当合理”的原则,经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由迁入地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网上迁移”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需持证件为: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身份证;

(3)、结婚证;

(4)迁移人户籍证明

(5)、迁入地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

(6)、16周岁以上迁移人近照1张;

(7)、其他所需相关证件。 

   除大中专招生外,户口需迁往临安市以外地区的,须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办理迁出手续。

迁移人户籍所在地为临安市外地区欲迁入临安市的,或临安市锦城街道以外乡镇欲迁入锦城街道落实非农业户口的,需持下列证明材料并由派出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安局户政科审批,开具准迁证后办理迁移。

办理准迁证所需手续:

1、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递交户口迁移申请。

2、带上已经过派出所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的有关材料报行政审批中心公安局窗口审批。

3、核准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为:

(一)、结婚迁移:1、申请表并派出所签署意见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户籍证明4、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5、农村户口的还需村委会同意意见。

(二)、购房入户:1、填写申请表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迁移人户籍证明、关系证明。4、迁移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工作调动:1、填写申请表2、市局级组织人事部门调令3、迁移人户籍证明、身份证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公房、租房证明)。

(四)、人才引进:1、填写申请表2、主管单位确认人才证明3、学历证明4、户籍证明、身份证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公房、租房证明)。

(五)、投靠:(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1、填写申请表2、双方户籍证明3、与父母关系证明(二)、老年人投靠子女(限于非农户口投靠):1、填写申请表2、双方户籍证明3、与投靠子女关系证明4、离、退休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外迁入户口派出所凭相关手续可当场办理:

  1、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回迁;

  2、原籍入伍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3、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

  4、劳改、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回原地落户的。

二、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新生婴儿出生后30日内,应向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生殖健康服务证》(不作为申报户口前置条件,只作查验用)

5、农村户口的需村委会证明。

被收养的婴儿监护人凭《收养证》办理户口申报。

 三、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参军、出国出境、死亡后,其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身份证(不含无身份证人员);

3、《入伍通知书》或《出国出境注销户口通知书》、《死亡证明书》等。

以上人员户口注销后,同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四、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1、 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无户口簿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开具证明,同时补办户口簿)

2、 原居民身份证

3、 房产证(或门牌证,门牌证登记地址必须与户口所在地一致)

五、更改姓名及出生日期

(一)、更改姓名: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属登记差错的按原始依据,报户政科审批后更正。所需材料有:1、由本人提出申请。2、有关依据材料。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4、所在单位(或学校)同意更改证明。5、派出所调查核实意见。

(二)、更改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不得随意更改。确属差错需要更改的,要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公安局户政科审批同意,方可给予变更。1、本人申请2、有关出生原始证明材料3、有关户口原始证明材料(需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4、单位人事档案材料5、单位意见6、派出所调查核实意见

其他不明户籍事项请向户籍管理员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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