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下列同志(详见附件)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五日内,到临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安全教育学校(马溪路667号)报名,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考试,逾期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公告依法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临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0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