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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日起对外来人口施行居住证
2009-9-27 16:32:01    阅读次数:1144
    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从这天起,来临安务工或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依照规定到临安市公安局各派出所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成为临安市“新居民”。

    暂住证与居住证的区别

    暂住证强调管理,居住证主导服务,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居住证还可以享有公安机关主动服务、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待遇等权利,让流动人员更有归属感。

    暂住证只能在本市使用,受地区限制,并且有效期限为1年;而居住证使用范围更广、有效期更长,可以全省范围使用。其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到3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

    居住证的申领与办理

    只要你是居住在临安的非临安籍户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流动人口,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到现住地辖区派出所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申领是强制性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主动发放的一种证件,《浙江省居住证》则是自愿申领的一种证件。

    《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届时,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是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就会发放《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如果持有近三年来的暂住证,并且连续居住满三年,即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更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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