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划分: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可对全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市(地)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县(市、区)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消防监督检查证》。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3、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有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应当场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有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行为之一的,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5、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且不能当场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应在检查后2日内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并送达举办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6、限期改正、限期整改时间届满时或在限期改正、限期整改时间内接到单位申请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填发《复查意见书》。
7、对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或者申请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之日起3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及时建立相应的法律文书档案。
三、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和申请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审批程序
1、申报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审批,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灭火疏散预案;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办事程序申请单位应在开业、使用或者举办活动的6日前将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由领导指定人员实地检查,提出意见,领导签发,窗口发送。
3、审批期限受理有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