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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程序
2007-4-6 9:40:22    阅读次数:3617
    一、申报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 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3)建筑工程项目1/500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8)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签证认可的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 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4)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

    (5)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6)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提供建筑工程、消防系统竣工图纸及有关图纸;

   (3)吊顶内穿线敷设、防火分隔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消防设施施工记录、调试报告等资料;

    (4)消防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

    (5)消防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电气、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筑材料防火性能检验报告,许可证或认可证,外省或境外消防产品还须有省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公告。

    二、管辖划分: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由省计经委组织审查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省直属单位项目、跨省跨地区项目;市(地)、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余建设项目的审核验收工作。

    三、办理程序 

    1、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送窗口受理,报有关领导指定经办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单位领导签发后,窗口发送。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序窗口受理上述材料后,报领导指定有关人员组织验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重要工程应由联合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意见报领导签发,窗口发送。 

    四、审批期限 

    1、 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期限受理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 

    单位补送,审核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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