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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申请许可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流程
2007-4-2 1:45:35    阅读次数:3951
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具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等规定。具体如下:

一、 旅馆业:

(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 浙江省公安厅《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派出所领取)

2、 开设旅馆的申请报告;(申请人自写)

3、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私营、个体应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无主管部门的有限公司,须有董事会同意开办文件;

4、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或同意开业的意见书; 

5、 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若租赁的,须有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6、 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

7、 经营场所平面图(须标明四邻建筑概况、电器电闸、消防设备位置等);

8、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 治安保卫人员、从业人员名册及有关证明的(如身份证、暂住证等)复印件;

10、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住宿登记、24小时值班、财物保管、情况报告制度)。

(二)开办旅馆的安全条件:

1、 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 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 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4、 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安装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审批程序:由管辖派出所受理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符合旅馆开办条件的,报市局治安大队审核审批,市局治安大队会同属地派出所进行实地查验、材料审查,然后由市局治安大队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四)审批时限:派出所10个工作日查验初审、治安大队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 

二、 公章刻制业

(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  申请人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报告(派出所领取、申请人自写);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 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的有效文件;

4、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报告;

5、 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说明;

6、 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

(二)应当符合的条件:

1、 有固定场所,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2、 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3、 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三)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级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县(市)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县(市)级公安机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经批准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上墙公告社会。

三、 单位机构刻制公章需提供材料

(一)单位机构刻制公章所需材料

1、 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文文件、登记证书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证明;

2、 载明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顺序等内容;

3、 需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或机构,须持单位或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1、2条)规定的材料;

(二)刻制公章程序

          单位或者机构持所需材料报县(市)级以上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对所需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况核实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单位或者机构委托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四、 典当业:

(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二)开办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具备安全防范设施;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8、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三)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四)具备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五)审批程序

区分局、县(市)局治安大队受理,材料经所属派出所、分局审核后递交市局治安支队审查审核,符合开办条件的,治安支队会同分局、派出所进行实地查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所属县(市)级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市(地)级级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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