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应提供的材料: 1、爆破器材(烟花爆竹)购销合同;
2、单位介绍信;
3、申领人的身份证件。
(二)爆炸物品临时使用单位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应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临时使用爆炸物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
3、单位介绍信;
4、申领人的身份证件。
(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申领应提供的材料:
1、收货单位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2、承运单位的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件复印件;
3、运输车辆的危险运输许可证件复印件以及吨位核定数;
4、押运员、驾驶员的上岗操作证复印件。
市内短途运输爆炸物品不需要开具《爆炸物品运输证》。同时,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对不及时交回运输证件的,不予开证。
以上证件符合条件的,办证中心现场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当场说明原因。
(四)《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申领
1、矿山企业应具具备的条件:
(1)持有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
(2)开采的宕口正面400米、侧面300米、背面200米之内无建筑物、高压线、公路、铁路。
(3)建有或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GB15745—1995)、爆破器材提送现场保管箱、安全标志(爆破现场警戒标志、四大员作业标志)、符合劳动安全规范的工具器材。
(4) 从业人员。必须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足够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不得相互兼任。
(5)建立健全的爆破器材管理基本制度。包括爆破器材封闭监管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责任制度、情况报告制度。
申领程序:需要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矿山开采的单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基本符合安全使用爆炸物品条件的,在3日内上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区、县(市)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在4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许可的给予发证,不许可的书面说明原因。
2、爆破工程服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爆破工程服务的单位除具备涉爆单位基本许可条件以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2)有两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设计人员和两名以上考核合格的施工爆破员,以及相应的监炮员、仓库保管员。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和符合安全要求的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工具。
(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爆破操作规程。
(5)有事故赔偿能力。
外省、市工程队来我市承接大爆破控制爆破工程的,应持有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单位有承接控制爆破工程能力的证明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程组织、设计人员和爆破施工人员,应分别持有工程师证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及《爆破员作业证》并经作业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接工程。
申领程序:爆破工程服务单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7日内派出所必须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区、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区、县(市)公安机关接到后应及时审查,基本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上报市公安局进行审批,市局在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许可的给予发证,不许可的书面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