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枪持枪证》(依据:《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浙江省狩猎组织管理规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1、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必须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猎区;本人必须确实从事农业、林业生产或保护 ;
(2)必须经审批、培训学习、签订责任书,已确认为猎民,并具备县(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狩猎证或猎捕证;
(3)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猎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办证程序
《民用猎枪持枪证》的办理:
(1)申请人向治安大队或办证中心申请,填写审批表;
(2)治安部门3日内向派出所核定,初审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地治安部门;
(3)市地治安部门7日内审批,同意的返给县(市)治安部门制证,不同意的写明理由退还县(市)治安部门;
(4)《配置猎枪申请》经市、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到省厅购取持枪证,经市地公安机关确认并加盖钢印后,根据狩猎队人员名单发放持枪证。
(5)县(市)治安部门2日内登记建档,证件下发。
3、所需的基本材料
(1)申请猎枪证审批表;
(2)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
(3)标准照片4张;
(4)身份证复印件;
(5)狩猎队及队员乡镇审批(公布)文件;
(6)户藉证明。
(二)《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依据:《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1、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完成猎枪限额申报;
(2)完成狩猎队组建和猎民确认;
(3)完成乡镇管理组织及枪支集中保管设施、制度的建立。
2、办证程序
(1)狩猎队提出申请,填写申领购枪支(弹药)审批表,派出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2)治安大队3日内向派出所核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地)治安部门;
(3)市地治安部门7日内审批完毕,同意的,开具《枪支弹药配购证》,不同意的反馈给县(市)治安部门;
(4)县级治安部门2日内登记归档。
3、所需的基本材料:
(1)狩猎队组织批复文件;
(2)狩猎队人员名单及身份证;
(3)配购枪支(弹药)名称、型号。
(三)《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依据:《枪支管理法》、《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1、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持有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的枪支(弹药)配购证;
(2)配售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的配售许可证(枪证、持枪证);
(3)具有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4)枪支、弹药必须分开运输;
(5)必须有专职押运人员。
2、办证程序
(1)运输单位向向运往地区、县(市)治安部门提交运输枪支申请报告(往返运输的可直接在运输地治安部门申请往返运输证)
(2)治安部门3日内进行初审、核定,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治安部门审核批准
(3)市地治安部门在7日内对在省内运输的进行审批,同意的发放运输许可证;
(4)对跨省运输的,市地治安部门签署同意后上报省厅治安部门。
3、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必须写明枪支品种、枪号、型号和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方式,从何地运往何地等事项;
(2)枪支运输证明(审批表、比赛通知等);
(3) 专职押运人员名单;
(四)《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依据:《枪支管理法》、《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1、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经市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省厅会同市地公安机关按规定要求对其选址、布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厅批准同意先于立项;
(2)枪支(弹药)库(室)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到位;
(3)射击场硬件设施达到公安部和省厅规定和要求。
2、办证程序及期限
(1)申请单位向县(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开业报告。
(2)县(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3日内实地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后,签署意见报市地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批准。
(3)市地治安部门7日内组织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会同县(区)治安部门对射击场进行实地审验,提出整改意见。确认符合条件后,上报省厅。省厅批复同意后核发《浙江省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
2、所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申请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报告并经市地县公安机关签署意见;
(2)营业性射击场的平面设计图;
(3)营业性射击场布局图;
(4)营业性射击场主要配套设施登记表;
(5)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6)营业性射击场人员编制情况。